案例:某县招商引资企业A公司于2011年10月与该县国土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约》,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注册,面积33.33亩,土地用途为工业。2016年,该县国土局在调查摸底时找到,A公司在2012年底动工修建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各一幢,占地面积4.96亩,已辟面积并未超过规划应建面积三分之一,且复工时间为2年零6个月。
A公司回应,该地早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注册,土地如何用于、何时用于,都由公司规划,政府无权干预。最后,该县政府印发了《关于交还A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发改委》,县国土局依法对A公司做出交还闲置土地的行政处罚,中止转让合约,并撤消建设用地批准书,吊销土地注册和土地证书。
专家评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意味着是一种物权转让,归属于行政不道德。国家保有对转让土地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为公共利益接管转让土地等权力。
土地管理部门既代表国家管理土地,也代表国家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定书面合约。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时,可以对土地使用者不予警告、罚款、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后使用权交还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A公司从动工研发用于土地开始,已辟面积并未超过规划应建面积三分之一,且复工时间为2年零6个月,也并未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动工研发延后。根据《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涉及规定,该土地可以确认为闲置土地,合乎使用权交还条件。据此,该县国土局做出上述行政处罚。专家警告:为防止损失,土地使用权人在用于过程中,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约誓约减缓前进项目建设。
如果因为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那么不仅土地使用权无法持有人,因研发项目而再次发生的涉及费用也将覆水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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